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公路管理局关于行政许可
期限届满依法注销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和第七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核查出的许可期限届满后未按时申请延续许可的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
请以下被许可人(见附件1)自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交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路政许可证》,逾期不交回的,视为作废。
被许可人如不服注销决定的,可自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通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2018年第一批依法注销的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公路管理局
2018年8月17日
附件下载:2018年第一批依法注销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