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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公路管理局关于行政许可期限届满依法注销的通告(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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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规定和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对本通告附件列明的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延续的行政许可予以注销。

请本通告附件列明的被许可人自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交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路政许可证》,逾期不交回的,视为作废。

被许可人如不服注销决定的,可自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通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公路管理局2018年第四批依法注销的许可证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公路管理局

                                     2018年121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公路管理局2018年第四批依法注销的许可证登记表 

序号

被许可人(单位)

许可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路政许可证》编号

许可决定届满日期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

注销许可项目名称

备注

1

广西南宁市开来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S210线(已规划为G359线)K109+300

桂百路政许可(2008)证字第 1

20140902

桂百路 注销许〔201812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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