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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

[字体: ]   作者: 百色公路局  来源: 百色公路局
 

项目一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塔、杆、变压器等设施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操作规范

1.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2.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9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12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规定,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2)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3)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3.审批对象:

拟在百色公路管理局管养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4.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19号,199773日初次公布,1999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9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12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1)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

3)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

4)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

5.审批条件: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依据:(1)《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76号);(2)《关于核定全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百价费[2006]66号)。

8.需提交的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利用公路涵道穿越公路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日常生活、工作用管线等设施的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申请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还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2〉其他项目

建设项目批文(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份)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9.审批法定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二)项目二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许

可(含变更许可事项)操作规范

1.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的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2.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9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12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规定,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
  
2)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
  
3)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3.审批对象:

拟在百色公路管理局管养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4.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19号,199773日初次公布, 1999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是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5.审批条件: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依据:《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76号);《关于核定全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百价费[2006]66号)。

8.需提交的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建设工程批文(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5〉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6〉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7〉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三)项目三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

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操作规范

 1.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2.实施主体:

1)在涉区的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许可项目,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2)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许可项目,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
  
3)涉及高速公路的许可项目,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3.审批对象:

适用范围:车辆符合相关标准(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车辆;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车辆;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车辆;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车辆;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车辆;车货总长超过18,或总高超过4,或总宽超过2.5米,但车货总重不超过上述规定,运输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车辆)需在百色市范围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行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4.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19号,199773初次公布,19991031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5.审批条件:无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依据:(1)《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76号);(2)《关于核定全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百价费[2006]66号)。

8.需提交的材料: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一式份。填写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超限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等有关资料);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1〉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包括主车与挂车。 

2〉车货照片。可以是货物装车以后的照片,亦可以分别单独提供运输车辆和货物的照片。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体的,且申请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非申请人本人办理或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除提供以上三点规定资料外,还需要提供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属于法人、组织的,还需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四)项目四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和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操作规范

1.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2.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9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12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规定,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
  
2)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
  
3)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3.审批对象:

拟在百色公路管理局管养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4.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19号,199773日初次公布,1999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5.审批条件:无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依据:(1)《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76号);(2)《关于核定全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百价费[2006]66号)。

8.需提交的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申请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还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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