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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字体: ]   作者: 百色公路管理局  来源: 百色公路管理局
 

广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通主管部门管养的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县道、乡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自治区、市级和县级的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区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所管养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高速公路管理所()负责所管养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区专业管养公路(含普通收费公路,下同)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其所属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所属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高速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中列支。专业管养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自治区统一征收的汽车养路费中列支。县级、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所负责管养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市、县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中列文。


    
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列文。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高速公路管理所()是其管养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含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是其所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


   
第九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全区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处是所管养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是全区专业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其所属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是其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县级、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所负责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第十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经费投资决策单位。


   
第十一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二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负责制。


    
县级及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所、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
)负责组织公路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工作。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方案和对策措施。负责向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
)协助做好桥梁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与评定工作
;

    (
)负责组织实施桥梁的小修保养质量考核工作,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协助做好桥梁抗灾抢险和桥梁养护质量考核等工作
;

    (
)监督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实施,协助做好桥


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工验收
;

    (
)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


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

    (
)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收集、更新,以及其他技术档


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
)负责检查下级管养单位桥梁养护职责履行情况
;

    (
)负责组织公路桥梁的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与评定工作,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

     (
)负责组织桥梁抗灾抢险和桥梁养护质量考核等工作,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

     (
)负责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
;

     (
)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实施,组织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工验收
;

     (
)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

     (
)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

     (
)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
)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职责履行情况
;

     (
)负责组织审核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

     (
)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

     (
)负责审核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

     (
)负责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

     (
)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管理,推进桥梁养护科技进步与技术信息交流等工作
.

   
第十六条  县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及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市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自治区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公路桥梁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交通厅委托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和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定期分别对高速公路和其它公路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核发上岗证,并报自治区交通厅备案。


   
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八条  公路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


   
第二十条  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在高速公路上的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处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在专业管养公路上的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在县级、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管养公路上的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组织评定。对评定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应将评定结果报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

    (
)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
)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
)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五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要立即研究提出具体的车辆通行或交通管制方案。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四条  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市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所属高速公路管理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逐步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经批准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 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和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发布相关信息,并制定车辆绕道方案,保证公路行车有序、通畅。


   
县道、乡道上的中断交通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公路桥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上的中断交通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属高速公路、国道上的中断交通施工信息应同时报交通部。


   
第二十七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应加强对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三十条  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三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高速公路上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专业管理公路上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其它公路上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第七章  应急处置管理


   
第三十二条  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和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三十三条  县级和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场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应急预案应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体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三十四条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正常通行安全的桥梁,应立即报请县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协调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或限制车辆通行,同时向社会公告,组织车辆绕行,避免交通堵塞。能继续维持使用的危桥,要在桥头设置明确的限载标志,并通过多种渠道向司乘人员发出警告,必要时派专人值守,保证安全。


   
第三十五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县级及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管养单位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发生在高速公路和国道上的应同时立即上报交通部
:

    (
)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

    (
)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

    (
)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县级和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和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养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诱、拒绝。


   
第三十八条县级和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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