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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认定和处罚标准

[字体: ]   作者: 百色公路局  来源: 百色公路局
 

一、执法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公路管理局

 

二、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三、超限认定和处罚标准

 

(一)超限认定标准

 国家七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14〕219号)

 

 

 

 

(二)超限处罚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2〕1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表三 公路管理机构超限运输处罚部分

 

法律依据

违法种类

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下

车货总重超过55

 

实际重量(吨)

处罚幅度(元)

实际重量(吨)

处罚幅度
(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车货总重超限

超限率

两轴车

三轴车

四轴车

五轴车

两轴车

三轴车

四轴车

五轴车

六轴及以上车辆

 

5%(含)以下

属执法测量设备测量误差范围内,不予处罚。

 

5%~10%()

21-22

31.5-33

42-44

52.5-55

200

\

\

\

\

57.75-60.5

500

 

10%~20%(含)

22-24

33-36

44-48

\

400

\

\

\

55-60

60.5-66

1000

 

20%~30%(含)

24-26

36-39

48-52

\

600

\

\

\

60-65

66-71.5

1500

 

30%~40%(含)

26-28

39-42

52-55

\

800

\

\

\

65-70

71.5-77

2000

 

40%~50%(含)

28-30

42-45

\

\

1000

\

\

55-60

70-75

77-82.5

2500

 

50%~60%(含)

30-32

45-48

\

\

1500

\

\

60-64

75-80

82.5-88

3500

 

60%~70%(含)

32-34

48-51

\

\

2000

\

\

64-68

80-85

88-93.5

4500

 

70%~80%(含)

34-36

51-54

\

\

2500

\

\

68-72

85-90

93.5-100

5500

 

80%~90%(含)

36-38

54-55

\

\

3000

\

\

72-76

90-95

\

6500

 

90%~100%(含)

38-40

\

\

\

3500

\

55-60

76-80

95-100

\

7500

 

100%以上

40-55

\

\

\

5000

55以上

60以上

80以上

100以上

100以上

10000

 

车货几何总尺寸超限

高速公路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处500元罚款:(1)车货总高(从地面算起):4.0-4.5(其中:集装箱运输车辆总高为4.2-4.5,含4.5)。(2)车货长度:18-25(含25)。(3)车货总宽度:2.5-3.2(含3.2)。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处1000元罚款:(1)车货总高(从地面算起):4.5-4.8(含4.8)。(2)车货长度:25-30(含30)。(3)车货总宽度:3.2-4(含4)。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处2000元罚款:(1)车货总高(从地面算起):4.8-4.9(含4.9)。(2)车货长度:30-35(含35)。(3)车货总宽度:4-5(含5)。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处3000元罚款:(1)车货总高(从地面算起):4.9-5(含5)。(2)车货长度:35-45(含45)。(3)车货总宽度:5-6(含6)。

 

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处4000元罚款:(1)车货总高(从地面算起):5以上。(2)车货长度:45以上。(3)车货总宽度:6以上。

 

普通公路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处500元罚款:(1)车货总高(从地面算起):4.0-4.5(其中:集装箱运输车辆总高为4.2-4.5,含4.5);2)车货长度:18-25(含25);3)车货总宽度:2.5-3.2(含3.2)。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处1000元罚款:(1)车货总高(从地面算起):4.5以上;2)车货长度:25以上;3)车货总宽度:3.2以上。

 

自由裁量

作出罚款额低于全区统一额度的处罚决定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当事人及时对损坏的公路采取了防护措施或进行了修复。5、当事人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各级路政执法机构实施自由裁量后实际处罚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全区统一处罚额度的50%
(三)从轻行政处罚,实际处罚金额在全区统一处罚额度的70%以上(含70%)的,由县(城区)级公路管理机构授权路政执法大队审批;实际处罚金额在全区统一处罚额度的50%(含50%)以上的,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授权路政执法支队审批;高速公路审批权限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确定。
(四)各级路政执法机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对实际处罚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处罚应由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并做好记录。

 

特殊处罚幅度

1、超限车辆存在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按照本处罚额度的规定提高一档处罚(如超限率为20%-30%的超限车辆逃避超限检测的,按超限率为30%-40%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2、超限车辆司机存在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参照该车辆超限处罚档次提高三档或按法定最高限额处罚。

 

3、对存在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司机和车主,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注:表中“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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