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项目一
(一)名称及性质
1、名称: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2、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3、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4、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四)行政审批条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适用范围:在百色公路管理局管养范围内的国道、省道。
(六)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七条: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交下列资料和证件:
1、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2、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3、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4、车辆行驶证。
具体如下: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一式1份);
2、附件材料(一式1份)
⑴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包括主车与挂车。
⑵车货照片。可以是货物装车以后的照片,亦可以分别单独提供运输车辆和货物的照片。
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体的,且申请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非申请人本人办理或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除提供以上三点规定资料外,还需要提供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属于法人、组织的,还需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依据:《关于核定全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百价费[2006]66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2825972
投诉电话:0776-2850000
行政审批项目二
(一)名称及性质
1、名称: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无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适用范围:在百色公路管理局管养范围内的国道、省道。
(六)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建设工程批文(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5)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6)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7)委托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依据:《关于核定全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百价费[2006]66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2825972
投诉电话:0776-2850000
行政审批项目三
(一)名称及性质
1、名称: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无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适用范围:在百色公路管理局管养范围内的国道、省道。
(六)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5)委托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依据:《关于核定全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百价费[2006]66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2825972
投诉电话:0776-2850000
行政审批项目四
(一)名称及性质
1、名称: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无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适用范围:在百色公路管理局管养范围内的国道、省道。
(六)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道架设、埋设日常生活、工作用管线等设施的
①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②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③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④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⑤委托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2)其他项目
①建设项目批文(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③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④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⑤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⑥委托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依据:《关于核定全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百价费[2006]66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2825972
投诉电话:0776-2850000
行政审批项目五
1、名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无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适用范围:在百色公路管理局管养范围内的国道、省道。
(六)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日常生活、工作用管线等设施的
①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②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③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④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⑤委托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2)其他项目
①建设项目批文(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③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④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⑤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⑥委托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依据:《关于核定全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百价费[2006]66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2825972
投诉电话:0776-2850000
行政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申请书示范文本: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填写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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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申请人必须为该项目实际的业主单位或所有人,施工单位不能作为申请人) |
申请人住址及
邮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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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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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联系方式 |
(办公室或联系人手机电话号码) |
|
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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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及内容 |
申请事项:在公路线名、具体的公路桩号进行(实施的具体项目)的作业
内容:(所实施的项目涉及公路技术规范的具体情况扼要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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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即项目存续的时间,明确到月份,如临时为2年的,即“2013年 月到2015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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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 |
根据项目操作规范要求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按顺序填写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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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以交窗口受理时间为申请时间) |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
如为单位盖章即可 |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