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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四】损坏桥梁 承担十万元赔偿修复费

[字体: ]   作者:  来源: 丰顺县普法办 丰顺县司法局 丰顺县公路局
 
 

【案情简介】

20144月,丰顺县公路局相关人员巡查发现,广东省合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委托施工人员汪某擅自在丰顺县汤西颍川桥的第一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空心板梁底面进行小型冲击器钻孔,悬挂通讯电缆通过桥底。这是否会严重影响桥梁承载能力及行车交通安全呢?

【调查与处理】

县公路局巡查发现后立即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发出《公路路政巡查管理违法行为告知书》,同时做好《公路赔()偿案件询问笔录》,并委托广东省公路工程监测中心进行钻孔事故检测、试验。结论显示应尽快对钻孔采用环氧砂浆进行封闭,防止钻孔外露钢筋锈蚀,确保结构安全。此案,最终由相关单位承担赔偿修复费共十万元。

【法律分析】

1.汪某未经公路部门许可情况下擅自钻孔损坏桥梁,属于违法行为,其行为具有破坏性质。

2.对于此行为,依法定性为恶性事件。此次钻孔共计27处,其中12处已触及钢筋或钢筋有损伤,且破损处横向处于同一断面,会减少结构安全储备。所幸经多方检测实际承载能力能够满足设计荷载公路-II级的要求,县公路局也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确保了桥梁结构安全。

3.汪某的行为属于不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典型意义】

保护公路就是关爱生命,保护公路就是兴业致富!汪某案是一堂生动的路产、路权保护课题。该案发生后,应该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公路的路产、路权。为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公路局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宣传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推动路政管理法治化。

在这里,我们也倡议公路沿线单位、居民积极行动起来,增强爱路意识、护路意识,保护我们城市的"身体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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