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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五】公路不是自家地 挖掘占用要审批

[字体: ]   作者:  来源: 福州公路 微信号fz-glj
 
 

福州某通信有限公司系一家通信业务服务商,由于所辖片区通讯信号强度偏弱,给当地生产生活带来一定不便,周边企业和群众强烈要求该公司尽快改善此状。20143月,该通信业务公司计划在某国道28公里300米处凿除公路路面,横穿公路埋设通讯管线,连接既有管道和附近几个基站,以达到增强信号强度的目的。

此后,该公司在未获得公路路政法律许可的前提下,擅自破路施工,正好路政执法部门联合巡查发现。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并告知占用、挖掘公路必须办理公路路政审批手续,其行为已违反《公路法》等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路部门责令该公司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并由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处于3000元的罚款。

案例点评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中第一至第三项分别为: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包括“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公路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所谓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通信公司因修建通信管道需要挖掘公路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到公路部门办理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审批手续,在符合受理、勘察、审核等各环节条件后,才能准予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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