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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六】陈XX驾驶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受到行政处罚

[字体: ]   作者:  来源: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一、案件事实

  20186091531分,当事人陈某某驾驶车号为湘HA2880的货车途径益阳市赫山区益宁城际干道衡龙桥路口时,被益阳市赫山区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人员熊某某、龚某某发现后拦截并引导至益阳市赫山区槐奇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进行了检测。经称重检测车辆并询问调查当事人发现:该车辆是六轴解放牌红色货车,装载的货物是砂子,车货总重95.3吨,限重49吨,超重46.3吨,从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福中砂场起讫运至湖南省长沙市金胜搅拌站。执法人员当即予以立案,制作了《立案审批表》,经行政领导签署同意立案的意见后开展调查,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并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照像等,制作了现场笔录,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所有证据进行了质证并表示无异议。

  由于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8609日,执法人员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了对此案的具体处理意见,经法制工作部门和行政机关提出同意的意见后,赫山区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熊某某、龚某某向当事人陈XX下达了《益阳市赫山区公路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益赫)路超责改字[2018]0102号),并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赫)路超罚告字[2018]0102号),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陈某某明确表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也不要求听证,并请求当天处理。执法人员制作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记录。赫山区公路管理局当天组织对该案进行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于2018609日向当事人陈某某送达了(益赫)路超罚决定字[2018]0102号《益阳市赫山区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陈某某作出了1、责令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重货物46.3吨;2、给予当事人陈某某罚款贰万叁仟元(23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适用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62号)第二十七条“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62号)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三、决定的内容

(一)对当事人的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自行卸去超载货物46.3吨;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

  (二)履行决定内容的途径、方式以及不按期履行的法律责任:当事人陈某某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703000011647015001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对本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方式、部门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或益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理由说明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益阳市赫山区公路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主要证据如下:1、《湖南省公路超限超载管理系统检测单》及现场照片;2、对当事人询问的询问笔录;3、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笔录》;4、当事人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本案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6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是有效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重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62号)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某某作出了1、责令当事人卸去超载货物46.3吨;2、给予当事人陈某某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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