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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害)、污染、损坏公路的行政检查
对侵占(害)、污染、损坏公路的行政检查 |
1.对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的检查;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或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及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检查 |
对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或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及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的检查 |
百色公路管理局及其直属各县级公路管理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