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国省干线公路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字体: ]   作者: 百色公路管理局  来源: 百色公路管理局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实施主体

检查对象

设定依据

1

对侵占(害)、污染、损坏公路的行政检查

对侵占(害)、污染、损坏公路的行政检查

1.对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的检查;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或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及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检查

对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或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及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的检查

百色公路管理局及其直属各县级公路管理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923通过,自2005121起施行)第三十条。

2.路政巡查

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百色公路管理局及其直属各县级公路管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五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超限运输检查

对在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渡口设置限高、限宽、限长、限载标志,并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稽查。

百色公路管理局及其直属各县级公路管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2

公路(含服务区、停车区)运营养护监督检查

 

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百色公路管理局及其直属各县级公路管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 百色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定全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国省干线公路管理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公路发展中心 (2024-2028 版) ICP备案号:桂ICP备12006352

  百公网安备45260102000159    桂公网安备 45100202000164号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独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技术支持:百色门户网